115年度南小字第4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郭猛勇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4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5年2月10日上午09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821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
宣示判決筆錄確
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張葵衢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