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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小字第 506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翁英豪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冠宇  住○○市○○區○○街○段00號2樓
           送達代收人 王冠宇  
           住同上
被   告 吳楷川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50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5年5月19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蘇冠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950元,及其中新臺幣18,380元部分,
自民國115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
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冠杰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