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王冠宇 住○○市○○區○○街○段00號2樓
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50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5年5月19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950元,及其中新臺幣18,380元部分,
自民國115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冠杰
法 官 王鍾湄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