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小字第538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怡伶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538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
中華民國115 年5 月26日下午2 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通 譯 邱靖文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718元,及自民國114 年9 月7 日起至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政良
法 官 洪碧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