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小字第54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
聲請本院對
被告劉慶忠律師即吳展安(原名吳佳霖、吳達銘)之
遺產管理人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5,90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附表】(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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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金自民國112年8月20日至民國115年3月26日(計算至起訴前1日),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
| | 自民國112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計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計付500元,最高以3個月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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