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唐英哲 住○○市○○區○○路00○0號6樓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居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
代理人 鄧秋慧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
12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562號退還補習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5年6月12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蕙玲
通 譯 馮婉怡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900元,及自民國114 年8 月20日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姿誼
法 官 羅蕙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姿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