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南小字第59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兆慶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373元,及其中新臺幣88,989元自民國115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7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842元自民國115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