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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小字第 601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小字第60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林姿君  
被      告  陳慧蘭    籍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安南辦公處)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601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5年7月3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  薇
    書記官  謝婷婷
    通  譯  林于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3,679元,及其中新臺幣6萬130元自民
國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婷婷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