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小字第60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慧蘭 籍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安南辦公處)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601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5年7月3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 薇
通 譯 林于雅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3,679元,及其中新臺幣6萬130元自民
國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婷婷
法 官 陳 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