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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小字第 60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南小字第609號
原      告  曾柏叡

被      告  京宇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原名京宇空間設計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438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750元,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於民國114年9月12日簽訂設計委任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原告委任被告就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12樓B6房屋進行住宅空間設計,被告須完成平面規劃、施工圖及3D渲染圖,設計費以每坪新臺幣(下同)4,500元計算,共計94,500元,原告已依系爭契約付款辦法給付總金額75%即70,875元。原告於115年2月2日以臺南新義郵局存證號碼25號存證信函送達被告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經被告於翌(3)日收受,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系爭契約業於115年2月3日終止。
二、受任人依民法第548條第2項規定所得請求之報酬,以業經處理之委任事務為限,其數額應按已處理事務之難易或所占比例,依契約本旨及誠信原則酌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1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受任人倘於契約成立時預收之金額,超過契約終止時依上開規定所得請求報酬之數額,其溢領報酬既依約所得請求之權利,就受領之數額別無其他法律上之原因,委任人非不得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受任人返還。觀諸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可知兩造自114年9月間起,即開始洽商委託住宅空間設計事宜,考量被告於契約期間曾提出平面規劃及3D渲染圖供原告檢視,亦有討論設計規劃、配色、材料等,已投注相當之人力、時間、費用,依被告上開已處理事務占系爭契約全部內容之比例,認被告可得請求之委任報酬應為35,438元;準此,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溢領之35,438元,逾此範圍之請求,當屬無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