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南小字第609號
原 告 曾柏叡
被 告 京宇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原名京宇空間設計有
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438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750元,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
兩造於民國114年9月12日簽訂設計
委任契約書(下稱
系爭契約),約定原告委任被告就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12樓B6房屋進行住宅空間設計,被告須完成平面規劃、施工圖及3D渲染圖,設計費以每坪新臺幣(下同)4,500元計算,共計94,500元,原告已依系爭契約付款辦法給付總金額75%即70,875元。
嗣原告於115年2月2日以臺南新義郵局存證號碼25號
存證信函送達被告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經被告於翌(3)日收受,依
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系爭契約業於115年2月3日終止。
二、
受任人依民法第548條第2項規定所得請求之
報酬,以業經處理之委任事務為限,其數額應按已處理事務之難易或所占比例,依契約本旨及
誠信原則酌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上字第1919號判決意旨
參照)。是受任人倘於契約成立時預收之金額,超過契約終止時依
上開規定所得請求報酬之數額,其溢領報酬既
非依約所得請求之權利,就受領之數額別無其他
法律上之原因,
委任人非不得依
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請求受任人返還。
觀諸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可知兩造自114年9月間起,即開始洽商委託住宅空間設計事宜,考量被告於契約
期間曾提出平面規劃及3D渲染圖供原告檢視,亦有討論設計規劃、配色、材料等,已投注相當之人力、時間、費用,依被告上開已處理事務占系爭契約全部內容之比例,認被告可得請求之委任報酬應為35,438元;準此,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溢領之35,438元,
逾此範圍之請求,當屬無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