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小字第611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遲宇宸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61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5 年5 月26日下午2 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通 譯 邱靖文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048元,及其中新臺幣62,942元,自民
國115 年2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88 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政良
法 官 洪碧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