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小字第6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林麗芬
被 告 吳偉隆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62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5日下午3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陳 薇
通 譯 林于雅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3,453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9日起至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婷婷
法 官 陳 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