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
2樓
法定
代理人 林鴻聯 住○○市○○區○○○路○段000號1、
2樓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62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蕙玲
通 譯 馮婉怡
主 文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383元,及其中新臺幣94,879元自民
國115 年3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⒉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姿誼
法 官 羅蕙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姿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