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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小字第 624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
            2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市○○區○○○路○段000號1、
            2樓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住○○市○區○○路0段00號
被   告 陳怜燕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62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蕙玲
    書記官  吳姿誼
    通  譯  馮婉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383元,及其中新臺幣94,879元自民
 國115 年3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⒊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姿誼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姿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