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南小字第6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王郁雯
被 告 黃志瑋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581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