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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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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小字第 6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字第636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代收人  賴秋芳
被      告  戴卉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5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健康路
3段308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