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小字第64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楊振男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楊振男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182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