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小字第66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陳永祺
被 告 黃新嵐
上列
當事人間115 年度南小字第665 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6 月9 日下午2 時1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通 譯 李冠廷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668元,及其中新臺幣8,696 元自民國115 年6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朱烈稽
法 官 林雯娟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應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