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0.
186.188號
訴訟代理人 林鶴原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0
號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被 告 楊宗德 住○○市○區○○路○段00巷0號之3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66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8日上午10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255元,及其中新臺幣7,722元部分,
自民國113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7.45%計算之利
息、其中新臺幣35,533元部分,自民國113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冠杰
法 官 王鍾湄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