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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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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小字第 6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南小字第6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蘇頌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72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本件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