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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小字第 671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小字第67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被      告  顏列微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67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5年7月10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  薇
    書記官  謝婷婷
    通  譯  林于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503元,及其中新臺幣47,865元自114
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婷婷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