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小字第67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顏列微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67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5年7月10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 薇
通 譯 林于雅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503元,及其中新臺幣47,865元自114
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婷婷
法 官 陳 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