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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小字第 689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小字第68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被      告  周廷陽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68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5 年7 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石秉弘
    通  譯  林宛螢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542元,及其中新臺幣38,641元自
  民國114 年11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2,542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石秉弘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