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小字第68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周廷陽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68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5 年7 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通 譯 林宛螢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542元,及其中新臺幣38,641元自
民國114 年11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為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2,542元為原告預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石秉弘
法 官 陳郁婷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