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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小字第 70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南小字第70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莊茗仁  
            郭逸斌  
被      告  司馬嘉妮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672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