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劉宇萱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弄00
號
被 告 高頌棠 籍設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
(臺南○○○○○○○○中西辦公處)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70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5年 8月 4日下午 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蕙玲
通 譯 馮婉怡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29 元,及自民國115 年7 月24日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姿誼
法 官 羅蕙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姿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