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小字第74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姮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717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637元(計算式:38,533元(即消費款36,217元、民國115年4月20日止循環利息1,816元、其他費用500元)+自115年4月21日起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5年4月27日)之利息104元=38,637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1,5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姚亞儒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