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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小字第 761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小字第76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李證賢  


被      告  李秉灃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76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黃紹齊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633元,及自民國115 年4 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紹齊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