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小字第77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戴睿辰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77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5 年7 月21日下午2 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通 譯 邱靖文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420元,及其中新臺幣65,904元,自民
國115 年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政良
法 官 洪碧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