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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小字第 809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憲益 住○○市○○區○○路0段00號10樓
被   告 陳爾生 住○○市○區○○路○段00號15樓之5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80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5 年7 月16日下午2 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第15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偉為
    書記官  賴葵樺
    通  譯  魏諺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620元,及其中新臺幣50,864元自
  民國115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3.75%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賴葵樺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