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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小字第 8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字第81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葉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10樓之9,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