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住○○市○○區○○○街000號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黃美娟 住○○市○○區○○路0 段000 號12
樓之6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827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8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982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6日起至清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冠杰
法 官 王鍾湄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