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小字第85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被 告 李芳嘉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85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5 年7 月31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通 譯 林宛螢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355元,及其中新臺幣73,988元,
自民國115 年5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4.88 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為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5,355元為原告預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石秉弘
法 官 陳郁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