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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小字第 853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小字第85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心漪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被      告  李芳嘉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85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5 年7 月31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石秉弘
    通  譯  林宛螢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355元,及其中新臺幣73,988元,
  自民國115 年5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
  14.88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5,355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石秉弘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