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吳計樟 住○○市○○區○○路○○巷00號
被 告 李維鴻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85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5年9月1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蕙玲
通 譯 馮婉怡
主 文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602元,及自民國115 年5 月4 日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姿誼
法 官 羅蕙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姿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