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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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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小字第 868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小字第868號
原      告  鑫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  
被      告  徐輔鍵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南小字第868 號給付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18日下午2 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朱烈稽
    通  譯  李冠廷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兩造歷次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委託原告代辦申請貸款,且雙方於委託代辦契約書約定如原告代辦貸款成功,被告應給付原告核准貸款金額之20%作為原告的報酬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被告個人狀況評估單、委託代辦契約書、LINE對話截圖等件為證,且經被告自承屬實,自信為真實。系爭委託代辦契約書原告所自行製作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以提供給如被告之消費者簽約,兩造就上開20%報酬約定條款,並無磋商餘地,且委任報酬金額高達被告核准貸款金額20%,以被告急需用錢且無法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始會找原告代辦借款及整合債務,因此系爭委託代辦契約書有關20%報酬約定條款顯然違反誠信原則,對於被告顯失公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應屬無效,原告即不得依上開報酬約定條款請求被告給付報酬。又被告抗辯本件其借到的新臺幣4 萬元乃被告自行向當舖申請,原告並未代為提出或製作貸款申請文件等語,再依原告提出兩造的LINE對話紀錄,只顯示原告人員向被告表示收到業務回報撥款新臺幣4 萬元及要求跟原告收取過件服務費,無法看出被告貸得的新臺幣4 萬元係原告替被告申請代辦取得,又依原告提出的被告個人狀況評估單及兩造簽訂的委託代辦契約書,均無法證明被告貸得的新臺幣4 萬元係原告代辦申請成功,因此原告亦無法依民法第547條規定請求報酬,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貸款金額新臺幣4 萬元之20% 的報酬新臺幣8,000 元,要屬無據。從而原告依系爭委託代辦契約書,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8,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朱烈稽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