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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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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小字第 932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小字第93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蘇尚渝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南小字第932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3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0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嘉容
    書記官  李崇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639元,及自民國115 年4 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
          書記官 李崇文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