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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小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字第97號
原      告  周志充  
被      告  樂卡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忠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雖提出民事起訴狀到院,然其書狀並未記載合於法定程式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115年2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依法補正合於法定程式之前開事項,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