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訴訟代理人 劉憲益 住○○市○○區○○路0段00號10樓(
住同上
被 告 吳采頻 住○○市○○區○○路000巷0號(臺南
○○○○○○○○仁德辦公處)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居臺南市○○區○○路○段00號5樓之4
居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99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5年9月1日上午11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127元,及其中新臺幣47,000元部分,
自民國115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容淑
法 官 王鍾湄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