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小補字第1號
原 告 許楊煃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安平
分公司、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北安分公司、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姚亞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