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小補字第107號
原 告 唐英哲
被 告 地球村出版有限公司附設臺南市私立東門地球村美
日語短期補習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退還補習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724元【計算式:本金66,900元+起訴前利息1,824元=68,7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