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小補字第19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戴天輝(歿)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