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小補字第24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閔詳間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5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