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小補字第256號
原 告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鴻基
上列原告與
被告龍權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清償修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5元(計算式:本金2,164元+起訴前利息1.19元=2,165.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