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小補字第30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思文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