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小補字第34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芳惠
被 告 黃士肯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08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