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小補字第37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秋香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5,7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