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小補字第82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邱瑞展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查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05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又
本件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2月18日為10,44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50,496元(計算式:本金40,050元+利息10,446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
暨逕將其
繕本送達
他造,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