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小補字第83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庭瑋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1,68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