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建簡字第12號
原 告 吳美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怡君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陳怡君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82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4,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