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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救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救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林麗玲  
代  理  人  洪懷舒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璟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清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5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7號)請求訴訟救助,本院核閱上開案件等,經核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符合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