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黃松河
相 對 人 台灣群豐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僱於相對人期間受有職業災害,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下稱本案訴訟),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二、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各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除有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而不以無資力為要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468號裁定意旨
參照)。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
裁判者而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
經查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業經本院115年度南勞簡補字第6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受理
等情,有聲請人提出
起訴狀、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台南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件附於本院115年度南勞簡補字第6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卷內
可稽,經本院
依職權查對屬實,可知聲請人係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依其主張之本案訴訟原因事實,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並
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