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消簡字第5號
原 告 黃玉美
被 告 索尼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
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亦為同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3日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28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8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
等情,有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
可稽(補字卷第13至25頁)。依
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