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簡字第10號
原 告 温承軒
許婉慧律師
方彥博律師
劉宗樑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以如鑑定後之鑑定報告書之漏水排除施工步驟及如如
系爭鑑定報告書壁癌修復工程費用估算表所示之方式將坐落於臺南市○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等4筆土地之臺南市○市區○○○路000號,樓層編號A9號9樓建物之漏水管線及壁癌修復完畢。
惟原告起訴內容未具體提出訴之聲明第1項預估修繕漏水管線及壁癌部分之金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
上開內容(即原告因修復漏水、壁癌所得受之客觀利益),以利本院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逾期不補正者,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