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簡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11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財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雅喬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民事起訴狀關於原告及其代表人之簽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另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同法第52條也有明文。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另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同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以其董事長為代表人(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參照)。原告雖於民國115年1月16日以民事起訴狀對莊雅喬起訴,然其前開書狀末頁僅繕打「具狀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財育」、「訴訟代理人黃國基」,缺乎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財育的蓋章/簽名,難以認定是以原告名義所為的起訴。是原告之起訴狀及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原告補正前開完整起訴狀時,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同時提出繕本或影本。再者,原告起訴狀中檢附之民事委任狀,亦無受任人之簽章,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符合法定程式之委任狀,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