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簡字第150號
原 告 李明勲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巍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6016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佳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附表: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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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民國114年5月2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1月18日(此有原告支付命令 聲請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 可憑), 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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